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要履行哪些义务?派遣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都可能导致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公司。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可以不提前通知劳动者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时,并不能排除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普遍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款,同样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退回派遣员工的行为。
并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法定退工后,派遣公司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成为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和履行人。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际义务:
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退回派遣员工,至少应该与派遣公司一起共同承担可能会出现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
用工单位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直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最终导致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后不愿意接受派遣公司的另行安排,派遣公司只能依据法定程序通知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之后,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通知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自然会选择“代通知金”的形式。用工单位作为派遣员工的最终用人单位,自然也就是“代通知金”义务的最终承担人。
2、公平义务:
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提前一个月与“代通知金”两种通知形式,最终都会需要承担派遣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用工单位是派遣员工付出劳动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受益者,派遣公司只是为用工单位提供了服务而收费服务费用,并没有直接从派遣员工身上获取任何利益。从这一实际考虑,“代通知金”义务也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
回头分析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有的甚至还不到派遣员工全部工资的5%。除去正常经营成本开支,派遣公司收取2年的服务费用也还是不够支付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如果要派遣公司来承担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显然有失公平原则。
总之,如果派遣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而直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引发劳动纠纷,那么站在被告席上的肯定不只是派遣公司一家,用工单位作为连带责任人因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势必最终也被诉诸法庭并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