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上海戟瑜企业代理登记公司指出:劳务派遣也称雇员租赁,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以及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三角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的分离,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之名却无劳动之实,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之名却存在劳动之实,形成了复杂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有人认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由于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只要与和派遣公司协商通过,而不用征得派遣员工同意,就能随时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而无须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这其实是对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片面和错误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了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比较科学,也比较合理比较明确。如果用工单位不能严格依此规定无故退回派遣员工,不仅可能是违约行为,而更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派遣公司派遣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派遣公司还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过程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是派遣员工人身特点又决定了劳务派遣合同还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